有借款合同、有銀行資金流水,甚至還有房產(chǎn)委托公證,看似正常的民間借貸,實則是以侵吞財產(chǎn)為目的。9月29日,十堰市張灣區(qū)人民法院對以范某斌為首的17人“套路貸”涉惡案件作出判決,該團伙首要分子獲刑19年6個月,并處罰金36萬元。
2008年,范某斌注冊成立湖北某投資有限公司。2014年10月,為拓展新業(yè)務,他建立并上線運營網(wǎng)絡借貸平臺,以明顯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為誘佴(月息1%—1.5%),吸引社會公眾到該公司投資,再以月息1.2%—5%的標準向社會公眾非法高利放貸,從中收取高額的“服務費”和“保證金”。
同時,為加強對放貸資金的管理,范某斌在公司原架構(gòu)上,又招收社會人員成立催收部,逐漸形成以放款快、手續(xù)少為誘餌,吸引急需用錢的借款人借款,經(jīng)審核后將“借款”金額的首期“利息”扣除后發(fā)放給借款人。之后通過轉(zhuǎn)移債務,制造資金走賬流水、惡意壘高借款金額,借助訴訟、公證及軟硬兼施“索債”,擅自過戶或出售其房產(chǎn),以達到非法占有目的的放貸“套路”。
截至案發(fā),該犯罪集團累計非法吸收217名投資人資金共計1.13億余元,向346名借款人高利放貸870余萬元。
該案涉案人員多、取證難度大。為夯實證據(jù)基礎(chǔ),張灣區(qū)檢察院成立以檢察長黃德勝為主辦檢察官的專案組,充分發(fā)揮檢察官主導責任,派員提前介入,配合、引導公安機關(guān)偵查取證和追贓挽損,凍結(jié)公司股權(quán)2810萬元、涉案賬戶余額170余萬元,查封涉案房產(chǎn)206套、倉儲用房1間、車位2個,扣押汽車4輛,并隨案移送至法院。
經(jīng)審理,檢察機關(guān)指控的全部犯罪和涉案財產(chǎn)處置意見均被采納。被告人范某斌犯詐騙罪、尋釁滋事罪、非法侵入住宅罪、敲詐勒索罪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,判處有期徒刑19年6個月,處罰金36萬元。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8年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處7萬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,對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