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30日下午,咸寧市咸安區(qū)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,被告人胡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。
2019年1月11日,胡某搭乘11路公交車至咸安區(qū)交警三大隊對面公交站臺時,因駕駛員對其投幣的數(shù)額有疑問,胡某與駕駛員爭吵,并搶奪方向盤,駕駛員被迫靠邊停車,沒有發(fā)生嚴重后果。案發(fā)地點系人員、車輛密集路段。
咸安區(qū)法院經審理認為,胡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,搶奪方向盤妨害安全駕駛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故作出上述判決。
【法官說法】在公交車或客車上動手干擾正常駕駛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。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,一旦構成此罪,最少三年起,最高判死刑。乘坐任何公共交通工具時,切勿因為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,與駕駛員發(fā)生沖突。